金句摘录: 从竞争法的角度看,平台企业之间的互联互通是有限度的。 互联互通应规则先行。明确的法律规定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举措。 不同类型的互联互通应区别对待。基础设施层的互联互通是“强”互联互通,法律可以设定义务。数据层互联互通,是“弱”互联互通,非法律明确规定、非合意不得强制。 要求互联互通层面数据的互操作,应该先制定有关技术标准和收费机制,鼓励互联网平台企业之间通过协商解决。发言内容: 正如方兴东教授刚才...